銀行卡涉及私人賬號信息,不可隨意給他人使用哦~當心被不法分子卷入詐騙案,有些便宜“貪不得”!

2月3日,記者從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 由該院提起公訴的朱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朱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賣兩張銀行卡賺3000元

2020年8月份,朱某的朋友劉某在微信上聯系朱某,問他想不想賺錢, 稱收購銀行卡用來“跑分”洗錢,一套銀行卡和U盾可以支付1500元錢。 朱某正好沒有工作,心想這個工作既簡單又不費力,便欣然同意了。

之后,朱某去銀行辦理了一張新銀行卡和U盾,又將之前辦理的一張銀行卡補辦了U盾,將兩張銀行卡和U盾郵寄到劉某指定的地址, 劉某一共支付給朱某3000元錢。

接收電信詐騙資金10萬元

2020年9月,“小潔”在在朋友圈看到有人操作外匯賺錢,觀察了幾天后加了對方的微信。之后,在對方的“指導”下,在一個叫“海銀財富”的平臺上充值購買外匯。“小潔”看到平臺賬戶中有盈利后便申請?zhí)岈F, 卻因“輸入錯誤”導致資金被“凍結”。

檢察官提醒:不要因為好賺錢就把自己的銀行卡、收款碼、手機卡等出售、出租、出借給他人,這樣會影響個人一生的征信,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會因此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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