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
宴會中途忽然停電,酒店被告上法庭,二審法院酌定酒店向消費者賠償15000元,同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3000元。2021年某日晚,闞某作為電動車經銷商與東海縣某餐飲公司商定在其運營的酒店舉行年會,不料涼菜剛上齊,酒店卻忽然停電,由此引發(fā)一場糾葛。由于酒店回絕向闞某賠付為舉行年會而實踐支出的費用,闞某遂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簽署的《餐飲效勞合同》,由餐飲公司退還已托付的定金3000元,并賠償各項損失35496元(演出費24000元、糖果飲料2506元、煙酒5990元、律師費3000元)。餐飲公司以為,宴會中途停電并非酒店本身緣由而是電力搶修所招致,屬于不可抗力,其不應承當賠償義務。一審法院審理結果一審法院審理以為,依據雙方宴會合同的商定,餐飲公司應該依照商定的程序及請求,平安、有效、及時的完成各商定效勞事項。餐飲公司未能按約完成效勞,構成違約,故對闞某請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定金3000元的訴求予以支持。關于闞某主張的演出費、糖果飲料及煙酒費用,因闞某僅提供發(fā)票未提供相應支付證明,發(fā)票均為宴會完畢后很長時間才出具,其舉證也不能認定上述費用系其實踐產生的損失。關于律師費,并非必要產生的費用,雙方合同也未明白商定包括該項費用。關于闞某主張餐飲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計35496元的訴訟懇求,該院不予支持。闞某不服一審訊決,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結果二審法院審理以為,固然闞某未能向法院提供其支付演出費、糖果飲料和煙酒的相關憑證,但分離當事人的陳說、二審證人證言及闞某一審提供的相關發(fā)票,可以肯定闞某為舉行本次宴會做好了充沛的準備亦實踐支出了相關費用。思索到宴會系在涼菜上齊后中綴,糖果飲料和煙酒不可能全部損耗;闞某應在演出未能正常實行的前提下,積極與演出方諧和減免演出費用以防止損失的擴展;而律師費并非因餐飲公司違約產生的必要費用,雙方合同也未明白商定該項費用的擔負問題,故二審法院酌定餐飲公司向闞某賠償各項損失15000元,關于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退還定金的局部予以維持。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guī)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防止且不能克制的客觀狀況。本案中,宴會過程中發(fā)作的停電事故屬于非因當事人成心或差錯而偶爾發(fā)作的事故,不契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應屬不測事情。二者的區(qū)別,從客觀上講,不可抗力比不測事情具有更強的不可預見性。從客觀上講,不測事情固然也具有不可預見性,但它常常是可以改動和克制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