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 萬只"問題口罩"來襲、"飄安"口罩品牌假冒、數(shù)十個商販涉及、湖南多個地市流入 ……3 月 3 日,長沙市檢察院依法從快對 3 起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的 6 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長沙市檢察院檢察官正在辦案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fā)后,口罩成了緊缺貨,甚至達到“一罩難求”的局面,部分商販從中嗅到"商機",他們不但沒有休市打算,反而來了一波"反季進貨潮",購進大量問題"飄安"品牌口罩進行售賣,最終害人害己。
1 月下旬,李某兵從河南、山東等地購入"飄安"一次性醫(yī)用使用口罩(以下簡稱"飄安"口罩)6 萬只,并以每只 0.5 元全部賣給張某園,張某園又以每只 0.8 元至 1.8 元不等的價格賣給謝某華、梁某 3 萬只以及其他人。后兩人又將 2 萬只"飄安"口罩買給葉某文(已取保)。葉某文經(jīng)營的藥房對外銷售"飄安"口罩 8000 余只,因生產(chǎn)日期倒簽等問題引發(fā)顧客懷疑。葉某文在找上家退貨未果的情況下,明知口罩有質量問題,仍將 13600 只"飄安"口罩銷售。
查獲的問題口罩
同為此生意圈的匡某(另案處理)捕捉"商機"的能力也同樣不遜色,1 月 21 日,其向張某求、張某杰(在逃)以 600 元每件(10000 個)的價格從河南安陽購得 85 件假冒的"飄安"口罩,為此付出 56000 元貨款,張某求 2 人共獲利 7500 余元。無銷售醫(yī)用口罩許可證的匡某通過自己的店鋪以每件 1850 元至 2500 元不等的價格將假冒的"飄安"口罩銷售給了他人,共盈利 10 萬元。
而擁有二類醫(yī)療器械經(jīng)營資質的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營者張某光,在這個行當摸爬滾打十幾年, 面對"誘人"的利潤,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早已拋到九霄云外。1 月 23 日,張某光從安徽太和某保健品店以 0.3 元 / 個的價格購進"飄安"口罩 106 萬個,在這批口罩還未到貨前,他們夫婦便放出消息,接受客戶預定,想打個"短平快"。1 月 24 日,口罩送到,張某光沒有查驗貨品的來源、出貨單據(jù)、貨品質量,也沒有將貨品錄入銷售系統(tǒng),在明知外包裝標注有"械"字屬于醫(yī)療器械,而產(chǎn)品名稱系"一次性使用口罩"與醫(yī)療產(chǎn)品注冊證不一致的情況下,將購進的"飄安"口罩以 0.75 元 / 個的價格銷售至長沙周邊和岳陽、衡陽、婁底等地,現(xiàn)已查明的銷售金額達 36 萬余元。
公安機關對上述三起案件進行偵破后,雖然管轄范圍各不相同,但考慮可能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等罪名,為統(tǒng)一辦案標準,形成打擊合力,長沙市檢察院立即成立專案組,由市檢察院分管知識產(chǎn)權檢察工作的副檢察長任組長,安排該院知識產(chǎn)權檢察局員額檢察官提前介入,了解具體案情和證據(jù)收集情況,積極引導偵查取證。其間,專案組還與公安機關召開案件交流會,對案件定性、取證提出意見,為隨時了解案件進展,并建立案件情況一日一報聯(lián)系機制。
3 月 2 日,公安機關將三起案件同時提請長沙市檢察院批準逮捕,由于前期偵控銜接有力,承辦檢察官縮短審查逮捕時限,一日內(nèi)完成對案卷的審查、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等工作。一次性醫(yī)用使用口罩屬于醫(yī)療器械類,銷售該口罩應具備相關行政部門頒發(fā)的醫(yī)療器械經(jīng)營資質,同時口罩還需符合相應的防護標準。經(jīng)湖南省醫(yī)療器械檢驗檢測所檢驗,涉案口罩細菌過濾效率(BFE)分別為 47%、53%、86%,均不符合 95% 的產(chǎn)品注冊標準。
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聲明,河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也就此發(fā)來函告,涉案"飄安"口罩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相關人員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3 月 3 日,長沙市檢察院依法對李某兵、張某園、謝某華、梁某、張某求、張某光 6 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河南飄安公司的聲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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