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區(qū)下列房產面積應認定為申請人的現(xiàn)住房面積:
金華市區(qū)公租房申請條件之一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少于15平方米,且總建筑面積少于45平方米;
(一)本人及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產面積,包括與他人共有房產份額相應的面積;
(二)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轉讓的房產面積(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情況轉讓或D級危房等特殊原因造成無居住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核定后可不認定為現(xiàn)住房面積);
(三)期房面積(含拆遷安置房);
(四)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被拆遷的房產面積;
(五)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離異,原房產歸對方的,按房產面積一半計算;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納入計算的房產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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